八骏法谈|民法典热点问题:“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

谢建辉 八骏法谈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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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谢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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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当先,“律”字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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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辉

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级经济师

“每一个案件可能只是律师众多案件中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这个案件可能就是身家性命之托,是天大的事情”。

民法典热点问题


# “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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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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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若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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