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骏法谈|虚构事实,滥用管辖异议权遭罚款?

八骏法谈|虚构事实,滥用管辖异议权遭罚款?

八骏法谈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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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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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但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公司注册地在清远市清城区,却虚构“其公司总部办公室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事实,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行为不但拖延了案件正常审理周期,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客观上导致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周期延长。

最终清城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不当行为妨碍了国家民事诉讼秩序,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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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某、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房某、周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简况

原告房某、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清城法院立案受理。答辩期内,被告以其总部办公室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为由向清城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清城法院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裁定予以驳回。 

后被告对驳回裁定不服,坚持提起上诉,清远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地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本案被告的行为,清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三) 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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