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骏法谈|用备注修改违约责任条款的方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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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骏观点


判决精要及讲解提至前文,可直接阅读


用备注修改违约金条款的方式是有效的。

本案中,八骏律师代理的是违约方,成功辩护,帮助委托人减少需支付的赔偿款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的“本案是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形”不同,二审法院说理的切入点是比照合同约定的情形来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审认为:守约方起诉是因违约方没有依照约定去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而对此的责任承担,则在备注中明确约定为“梁某必须在2016年10月30日前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
从该约定来看,如售房者违约,则需要承担“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的违约责任,加上双方后续补充协议也载明梁某退回杨某定金和违约金共30万元(其中包含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违约金),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综上,只要是双方真实合意,以备注形式补充合同的违约金/定金条款,都是有效的,而且约定的越具体,越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认定违约方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八骏案例:杨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方:   梁某(售房者)
承办结果:胜诉

01


案情概述

人物关系


杨某:购房者

梁某:售房者


事情经过:

杨某欲从梁某处购买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杨某支付中介公司5万元中介费用。
杨某、梁某签订的合同违约条款约定:“……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合同备注还约定:“梁某必须在2016年10月30日前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梁某不得单方面取消委托,否则梁某负法律责任。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

后梁某向杨某出具补充协议,因梁某超时未能履行,双方协商延迟办理交易,梁某须在2016年11月15日前退回定金和违约金共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杨某。

但因房屋未能腾空,梁某最终违约,已退还定金20万元。


02


一审法院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留令梁某承担定金责任20万元和赔偿杨某已付中介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此为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而杨某、梁某双方以备注形式修改违约条款,约定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该条款性质为违约金约定条款。

由于杨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已向梁某支付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之规定,现杨某选择适用定金法律规定,要求梁某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至于中介费用的问题,合同已解除,梁某也向杨某退回20万元定金。现杨某选择定金法律规定,要求梁某双倍返还定金,足以补偿杨某的损失(包括中介费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杨某要求梁某支付中介费的诉请不予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杨某要求赔偿20万元定金的请求。




03


二审法院



梁某上诉请求改判梁某仅向杨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即定金的50%)。

事实和理由:杨某与梁某在备注栏内对违约条款进行了修改,即“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也就是说双方将《买卖合同》中第六条的“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变更为了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选择了。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认定杨某有权要求梁某双倍返还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杨某一审的诉讼理由来看,其对梁某提起诉讼是由于梁某没有依照约定去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

对于梁某如违反约定不依约为杨某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合同备注中明确约定:“梁某必须在2016年10月30日前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由杨某自行过户给任何一人,办理公证成功后,当天收楼,杨某必须付清所有楼款给梁某,梁某不得单方面取消委托,否则梁某负法律责任。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

由该约定来看,梁某如违约,则需要承担“退还定金并按定金50%赔偿”的违约责任。如以此标准计付,梁某应赔付给杨某的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50%)。

况且,从杨某作为证据使用的梁某于2016年11月5日向其出具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也载明梁某退回杨某定金和违约金共30万元(其中包含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违约金)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梁某如违约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应负何种违约责任已约定的情况下,本案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审理。一审对于梁某如违约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杨某应负何种违约责任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梁某对此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梁某只应赔付杨某10万元违约金(按备注约定的50%定金)。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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