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概述
人物关系
刘某: 债权人
巫某: 债务人
曹某: 连带保证人
事情经过:2014年刘某借款七万元给巫某,2015年1月至3月借款25570元给巫某;后巫某在2015年4月8日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2月7日还清借款,曹某作为连带保证人。
巫某逾期未归还,刘某起诉后,巫某和曹某以刘某债务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还款。
02
一审法院——胜诉
03
二审法院——胜诉
八骏辩护
3.在催收债款的时候,最好讲明所催收的是哪一笔债务,以降低风险。
在一审中,曾有对刘某发生在2014年的债务是否存在催收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辩论,八骏辩护律师提出:因为在多次被催收后,巫某对第一笔债务一直拖欠不还,按常理,刘某自然会认为巫某不予履行第二笔债务,因此,刘某对曹某催收债务,应视为对整体债务102440元的主张履行;幸而,该观点被法院采纳,认定刘某已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履行了向曹某主张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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