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近日,一则年轻人因腾讯封号而跳楼自尽的消息冲上各大平台,而另外一则“大学生情侣成立工作室帮助微信账号解封获刑”也悄然刷屏。被告人高某在偶然一次通过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而获得金钱后,因来钱快而简单,他逐渐成为专业“解手”,带上同样心存侥幸的女朋友,并专门成立“工作室”,招募了多名在校大学生甚至还有高中生共同解封微信账号。
在这一过程中,张某并非没有意识到风险,第一次解封时系统提示帮助解封账号涉嫌诈骗、收款的银行卡因涉嫌账号被查封、心存怀疑的员工提出解封的微信账号涉嫌诈骗……
种种值得怀疑的迹象,成为后来法院认定他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诈骗而依然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解封帮助的重要证据。
因为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解封了三千多个诈骗微信账号,被解封的账号中涉及诈骗案件有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高某和张某作为共犯,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两个月;而该案也成为中国首例因帮助微信账号解封而获刑的案件。
随着微信的日益普及,涉及到微信的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
微信追溯难,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许多不法分子将心思打到了微信上,利用微信进行诈骗、隐瞒犯罪所得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涉及到微信的犯罪,大多是近两年的案件,涉及到的罪名也各有不同。
在该些案件中,不少行为人是很容易甄别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在上述大学情侣帮助解封微信账号而获刑的案件中,两人在微信官方提醒、银行卡冻结的情况下,他们是能够认知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起码是不正当的),但依旧抱有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犯罪的是他人,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也同样触犯了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类似的案件还有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罪(案号:(2020)沪0115刑初2186号)
2019年6月初许某某与董某(另案处理)加为微信好友,随后进入董某建立的“解封群”。在群内董某会发布可能会被冻结的微信帐号的信息,让群内的人员加该微信号为好友,待该微信号被冻结后,群内人员根据相关规则实施解冻并获得一定的报酬。
除了帮助解封账号,许某某也出售自有微信号。其自有微信号在转售后,为不法分子所获。
不法分子通过米聊软件与被害人于某某结识,后用许某某出售的微信账号与被害人于某某联系,并向于某某推荐股票投资网站,骗取其“投资款”130.52万元。
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害人于某某再次登录该网站账号时发觉无法登录,且通过米聊和微信账号均联系不到对方,遂报案;许某某也被抓获。
许某某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八骏提示
笔者在出去游玩时,也常见陌生人以赠送小礼品的好处吸引他人扫码解封/认证微信账号,当被问及用途时,对方却含糊其辞。这种情况下,因路人不具有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被微信官方冻结的账号,一般存在问题,我们要留心官方的风险提示,保持警醒,当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或者迹象时,应当敢于拒绝对方的要求,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