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份,甲于乙处购买进口车辆,双方约定提车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
双方同时约定:逾期交付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赔偿本金及利息;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全部购车款的2%作为违约金;
逾期交付三个月内的,出卖人应按照全部购车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然而因为疫情以及美国政策原因,乙没能如期交车。
为避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乙告知甲,其所购进口车辆于2020年3月30日前可以提车,由于逾期未超过3个月,所以他们会按照合同约定,按购车辆款总价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骏观点
在本案中,标的额比较大,能否认定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对甲方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因此,两方对此争执不下。
那么,法律上对三个月的计算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民法通则》尚未被废除,则《民法通则》依然有效,相关司法解释亦如是。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平常年份计算,从12月30日的后一天开始至下一年度3月30日,正好是90天(3个月)。
但由于2020年为闰年,2月为29天,故从2019年12月30日的后一天开始至2020年3月30日,为91天(大于3个月),即逾期超过了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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