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大笔债款,后夫妻双方离婚,债权人起诉两人,一审仅判决男方承担债务,男方上诉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人物关系
杨某: 债权人
杨某1:债务人
罗某: 债务人前妻
事情经过:杨某向杨某1出借20万元,杨某1逾期未归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杨某1和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将杨某1和罗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杨某1独力承担。
杨某1不服,上诉要求前妻罗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某1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至于利息问题,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按年6%,从起诉的2018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杨某1支付。
对杨某要求罗某承担还款义务等的诉讼请求,因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的借款200000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对杨某的此请求不予支持。
故判决杨某1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杨某1上诉 | 罗某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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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的200000元发生在2015年杨某1与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罗某对借款200000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全程参与。 杨某1与罗某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向杨某借款200000元,罗某全程均与杨某1、杨某一起,罗某对此知情。 三、罗某已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依法应承担因购置该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 | 一、涉案的200000元借款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费用,夫妻一方任意出具给他人的巨额借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从未告知借款之事,而且,该200000元借条何时书写,答辩人毫不知情。 |
四、涉案借款20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充分,有《借条》、购房《刷卡记录》。罗某在银行签署的《借款人配偶声明及承诺》为证。
| 该证据只证明罗某认可杨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申请贷款,与本案无关。 |
五、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2018)粤18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不恰当,且该案已经法院出具再审立案受理通知书,正在审理过程中。 | 生效判决已对涉案200000元借款不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确认该200000元因答辩人不知情,且答辩人不予确认,对该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认定。 |
杨某向一审法院诉请要求杨某1、罗某共同归还借款,一审判决由杨某1承担偿还债务义务,杨某并未上诉。
即杨某同意罗某不承担共同偿还债务义务。杨某作为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义务承担主体。
至于杨某1与罗某内部的关系,因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已对杨某1与罗某之间的婚姻财产关系作出处理,该生效判决可作为本案争议的判定依据。
综上所述,杨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债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同意女方不共同承担债务是本案能够赢得诉讼的原因之一,而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该2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该债务性质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女方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男方未举证该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支出,借条上女方也未签字。这表明,实践中对于大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为严格,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以求得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