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骏案例:黄某诉清远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赵灿坡律师
邓英桥(实习律师)
委托人: 黄某
承办结果:胜诉
01 案情概述
2018年清远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陈某(原房东)签订一份《租赁协议》,陈某同意将水岸花园商铺出租给该公司作经营场所,合同并未对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作出明确约定。
次年,黄某与某公司签订《铺位转让协议》,某公司将该商铺转让给黄某经营,并约定一个月内办好相关变更手续。然而,涉案商铺产权人陈某知悉该事后,书面函告双方称不同意上述转租行为。
02 二审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诉人在签订《铺位转让协议》前未征得出租人陈某的同意,陈某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铺位转让协议》存在履行障碍,被上诉人实际使用商铺的时间较短,且双方关于租金等纠纷已另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转让费及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审判决。
八骏观点
转租需要经过原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未经原房东同意的,擅自转租人则构成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在我国,处分的客体是针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所订立的债权合同,而转租合同不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因此,擅自转租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房东不同意转租,次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此承租人需交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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