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骏案例:石某怡贩卖毒品罪
委托方:石某怡
承办律师:郑志通律师
承办结果:法定最低刑期
女孩在社会上认识了几位损友,阴差阳错下吸食了含有毒品成分依托咪脂的电子烟,从此一发难以收拾,多次向卖烟弹给她的朋友购买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烟弹吸食,并还向其他的“烟友”转卖这些烟弹。女孩品尝到吸食、买卖烟弹带来的甜头后,又进一步向朋友购买依托咪脂的粉末,并自行调制烟弹,供自己吸食或贩卖给他人。
在购买她烟弹的“烟友”落网后,女孩也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拘留,由于没有委派律师,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郑志通律师担任女孩的辩护人。郑律师在接收法律援助处的委派,了解了相关案情后,前往看守所与女孩进行了会见,在充分倾听女孩认罪悔罪的案情自述之后,郑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在法庭上发表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女孩争取到法定的最低刑期。
一、案件概述
2024年2月份,被告人石某怡多次向邓某求购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邓某共向被告人石某怡贩卖 10余颗添加了“烟粉”的电子烟烟弹,每颗烟弹230元。2月22日至27日,吸毒人员李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石某怡求购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烟弹,双方约定均在自家小区门口交易,三次共交易4颗电子烟烟弹,被人石某怡通过微信先后收取李某毒资520元、280元、270元。
2024年3月份,被告人石某怡向“曹某豪”购买6克依托咪酯粉末,并购买空电子烟烟弹、电子烟烟油后,自制出多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2024年3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己住所向吸毒人徐某涛(案发时16周岁)及其朋友“鸡腿”(未到案)贩卖了1颗含有少量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2024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谭某、梁某贩卖了2颗含有少量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600元。

二、案件一审
在检方掌握了较为清晰的证据链,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案件一审如期开庭,庭审中,检方提出了以下指控:
1、2024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小区以微信收款的形式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了两颗含有依托咪酯(0.6克)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收取 520 元人民币。
2、2024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小区以微信收款的形式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了一颗含有依托咪酯(0.3克)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收取 280元人民币。
3、2024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小区以微信收款的形式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了一颗含有依托咪酯(0.3克)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收取270元人民币。
4、2024年3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徐某涛(案发时16周岁)及其朋友“鸡腿”(未到案)贩卖了一颗含有依托咪酯(0.3克)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收取现金 300元人民币。
5、2024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怡在自家小区门口以300元人民币一颗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谭某、梁某贩卖了两颗含有依托咪酯(0.6克)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收取现金6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石某怡身上及住所内起获6个电子烟烟弹和1支电子烟烟杆,经鉴定6个烟弹均未检出常见毒品何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检方认为,被告人石某怡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多人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邓某卖给她电子烟烟弹的时候跟她说里面加的不是依托咪脂。而面对检方的指控,郑律师根据从检方提供的证据所了解到的事实情况,敏锐捕捉到了一系列当事人罪轻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并给出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1、被告人石某怡贩卖毒品中的3次是向李某贩卖,而且其中2次是发生在同一天,另外,被告人石某怡只向3人贩卖,其中谭某和梁某是共同购买应视为向1人贩卖。此外,被告人石某怡贩卖毒品的持续时间短,前后只有10天,所以被告人虽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但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起点情节。
2、被告人石某怡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石某怡归案后坦白交代问题,积极配合办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以下认定:
1、被告人石某怡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罪名的指控成立。
2、被告人石某怡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3、被告人石某怡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石某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5、被告人石某怡欲向李某贩卖毒品依托咪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基于前述相同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石某怡向徐某涛、谭某、梁某等人贩卖依托咪酯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定该部分事实属于犯罪未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石某怡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某怡的刑期自2024年3月4日起,执行至2027年3月3日;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八骏建议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向采取极其严厉的打击态度,这不仅因为毒品对个人、社会及国家的侵蚀毒害极大,更是近代历史上鸦片战争带给我们的惨痛教训。凡是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任意犯罪行为,只需年满十四周岁,不论数量,一律会收到刑事法律追究,判处刑罚。
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尚未成年,却一步错步步错,踏入犯罪的深渊,面临牢狱之灾。当事人石某怡多次向同玩的多个未成年人贩卖含毒品依托咪脂的烟弹,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但鉴于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在郑律师的充分准备、努力辩护下,才成功争取到最低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因此,从这个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无论由于什么原因犯罪,一旦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对案情的了解是否充分,对于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审理中是否能够使得法官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从轻作出处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公安侦查审讯阶段,若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态度良好的认罪认罚也能够使其得到较轻的处理,争取宽大。
八骏律师事务所拥有着优秀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以专业的法律水平,帮助当事人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涉足自己一知半解、犹豫不决的法律纠纷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才有利于在最佳的时间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当遇到法律问题时,欢迎咨询八骏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最大的努力,以法律为剑,成为守护当事人权利最坚固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