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铁证如山,老赖居然想否认债务存在?

八骏案例: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方:李某

承办律师:赵灿波律师

承办结果:胜诉

 

在民事纠纷里,最常见的莫过于民间借贷,本案便是属于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例: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60000元,期间陈某归还了其中的60000元,可剩下的100000元却迟迟未还。为防止陈某赖账,李某与其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期间李某的妻子曾多次向陈某催促还款,可陈某却一直没能履行其债务。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前来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赵灿波律师在听取当事人案情后,欣然接受委托,并协同本所律师团队的练碧慧律师、许国健律师共同制定诉讼策略,经历一审、二审,成功为当事人李某争取到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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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为保护案件当事人信息,本案例不公开当事人名称、案号及审理法院)

2021年3月18日,原告李某(甲方)与被告陈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0元,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如乙方须逾期还款,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借据。如乙方逾期不清还全部借款且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除向甲方加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并按日计付欠款总额(借款本金加利息)的1%违约金给甲方,直至还清全部借款给甲方为止。因乙方不按期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达两天或付款到期日联系不上的,甲方将会上门催收。如发生上门催收的,乙方需要付 300元/次的贷后管理附加服务费(含人工费和交通费)。同一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收据。2021年,原告通过其妻子熊某向被告催收欠款,并在短信中注明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9个月利息13500元,共113500元,要求被告年尾结清,被告没有回复。2022年1月15日,熊英继续在微信中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回复称“筹紧钱、下星期复”。

原告陈述称,欠款是在 2015 年 12月期间产生的,因被告陈某资金周转困难,共向原告借款 160000元,约定每个月利息2400 元,被告后来归还了6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还,后来重新立下了 100000元的欠条。原告提供了2015年12月11日取现 100000 元的银行凭证,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月 19 日的聊天记录中有提到分红款货款金额,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每月微信向原告支付 2400 元,原告在微信中都有回复收到,并在微信中回复“收到 9 月份,欠 10/11/12三个月”。2021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 9563 元,原告回复“已收10月 11月 12月利息”。可剩下的100000元,被告却迟迟没有归还。

为了维护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赵律师毅然代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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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一审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方李某及代理人赵律师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则与其代理人出庭。赵律师代李某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陈某向李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8000元);二、判令陈某承担李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陈某负担

原告李某诉称:

2021年3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如逾期还款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供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接听原告催款电话,未归还借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陈某却不愿意承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债务,辩称: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仅提供借据、收据,未提供欠条等其他证据,且借据、收据并不是在答辩人清醒状态下签订的,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二、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行为也并未实际发生。即使是现金支付,也应当有取款记录,但被答辩人没有提供银行取款记录,不能证明借款已支付给答辩人;三、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利息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所谓借据是格式条款,“承担律师费”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律师费不合理。

法院依法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了依法查明确认。

期间被告提供了2020年2月20日、3月2日、3月7日、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8783元、50000元、8623元、19227 元、37772 元的转账记录,认为如果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原告应当抵消之前债务,不可能再向被告转账。原告质证意见认为,上述款项与本案无关,38783 元是公司分红款,其余的是被告在公司的刷卡套现款项,在被告刷卡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已将款项转回给被告。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刷卡套现及原告返还被告款项情况。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与原告之间曾存在合伙经营格力电器的事实。这番谎言在我方有理有据的解释下不攻自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原告提供的2015年12月11日取现记录及被告在2019年每月向原告转账2400元的微信记录,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借款是发生在 2015年期间的。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签订《借据》及收据,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在原告妻子向被告催收欠款时,被告也回复尽快筹钱,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 100000 元借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3月17日,如乙方逾期不清还全部借款且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除向甲方加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并按日计付欠款总额(借款本金加利息)的1%违约金给甲方,直至还清全部借款给甲方为止。也就是双方没有对2021年3月18 日至 2022年3月17日借款期内的利息明确约定,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故利息应当从逾期之日(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总和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当从2022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按约定,应当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一、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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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二审

面对清晰的事实和法院合法合理的判决,陈某并不服气,企图颠倒事实,向法院提出上诉,其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称:

一、本案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原审判决未能查清所谓出借款项何时支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借款金额较大,即使是现金交付,也应当有取款记录,但被上诉人仅提供《借据》及《收据》,未提供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故不能证明所谓借款已支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原借款(即2015年12月的借款)期限届满,尚有1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双方重新签订10万元的《借据》,证明2021年3月18日的《收据》是不真实的,被上诉人并未支付10万元现金给上诉人。

二、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有收取利息,说明所谓借款不是真实存在的。

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二及质证意见显示其在2020年3月7日之前有提到过利息,且在扣除利息后才支付相应款项给上诉人,但之后就根本没有提到过利息,在2020年12月9日更是直接将欠上诉人的款项37772元支付给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抵消,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债务。

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证明所谓2015年12月的15万元借款和2021年3月18日的10万元借款成立,并已支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1月19日向上诉人发送内容为“6-12月共7个月利息5250元,分红50900元-货款41150元-5250元实转4500元”的微信,证明每月利息只有750元,不是2400元。

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二显示直到2021年5月4日双方之间仍存在微信交流,但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到过借款,所谓其配偶熊英催收本案借款完全不符合常理,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被上诉人在质证意见中称借款期限未满前,被上诉人无权用套现金额抵扣借款本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被上诉人未进行任何抵消就直接支付款项共约15万元给上诉人,这些款项的支付都是发生在2021年3月18日所谓借据签订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借款期限未满一说。如果上诉人欠被上诉人10万元,那被上诉人根本就不需要、也不可能支付上述款项约15万元给上诉人。退一步讲,即使借款期限未满,按理说也应该要抵扣利息,但实际却没有抵扣,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债务。

另外,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补充事实和理由:

一、2021年3月18日的《借据》是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

《借据》和《收据》写的是现金10万元,但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却说该《借据》是2015年的16万元借款没有还清才出具的,这就证明该借款还没有发生,款项没有实际支付。

二、2015年所谓的借款16万元也不是事实。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借据、收据等证据证明其2015年借款16万元给上诉人。被上诉人称的当时借款利息1.5%,当时1.5%的月息根本是借不到钱的,当时的利率起码要三分息,而且还是要有抵押才能借到钱。

三、2400元每月的转账是双方做账给其他股东看的,也就是双方造假的,根本就不是利息。从一审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也可以证明双方是存在合伙做格力空调生意的。

四、被上诉人称2021年的借款有口头约定利息,但其却一直没有催上诉人支付过利息,且还在2021年5月转账3万多元给上诉人,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如果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的钱,即使不抵扣本金,也应当要抵扣利息。

五、被上诉人一直都没有跟上诉人提到过借款,反而是其配偶提到了借款。

当时被上诉人的配偶发微信给上诉人时,上诉人根本没有看清楚,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合作伙伴,以为是格力空调的人员催货款才回复的,即与借款无关,上诉人的回复也不代表上诉人确认借款的事实。

从上面的抗辩看,被告陈某自始至终不愿承认自己欠下了李某的债务,并用各种荒唐的理由歪曲我方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面对此番嚣张不想还钱的对手,赵律师并没有过多与之纠缠,只是总结出本案的中心论点,即: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进而予以简短有力的陈述:

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据》《收据》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还款付息及承担答辩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上诉人提出的双方有其他往来款项,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举证证明款项的性质,也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质证。答辩人的妻子熊英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催收借款时,上诉人回复“筹紧钱、下星期复”,也印证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在二审诉讼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二审经审查,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陈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李某诉请陈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提交双方签订的《借据》和陈某出具的《收据》,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另外,李某述称,本案欠款产生在2015年12月期间,当时因陈某资金周转困难,共向其借款16万元,后来陈某归还了6万元,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了涉案《借据》。

陈某主张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结合陈某出具的《收据》足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没有借贷事实而签订《借据》和出具《收据》的法律后果。按常理讲,在双方未实际发生借款时,陈某是不会发生借款多年后再与李某签订涉案《借据》的。而陈某辩称《借据》和《收据》并不是在其清醒状态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审法院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充分,陈某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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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骏建议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借款的出借人,并持有借据、收据、银行流水、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当然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其欠款。

因此,根据此案例可以看到,在日常生活或商事交往中借钱给对方时,一定要掌握好充足的证据,哪怕对方跟自己是知根知底的多年好友,也要留下明确清晰的书面凭证,避免之后的赖账扯皮。

此外,当对方逾期拖欠还款时,在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内,一定要及时通过诉讼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用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的承认,否则三年诉讼时效一过,债务将转化为自然债务,借款人将自然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得以在法庭上正当拒绝履行拖欠的债务。

当然,即便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法律依然有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权利保护期间,只要在此期间提起诉讼,对方不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还款,出借人依然可以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还款。

综上所述,在面临诸如此类的经济法律纠纷时,若你不知道该如何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请求律师帮助,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以免丧失在法理中的主动权。

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拥有十一位水平专业的执业律师,具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丰富经验,当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欢迎咨询八骏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为当事人提供最尽心尽力的法律服务,用法律之剑捍卫当事人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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