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亲弟弟趁哥哥不注意以他的财产设下借款担保,该如何挽救?

八骏案例: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方:郑某

承办律师:何界东律师

承办结果:胜诉

当事人郑某的哥哥郑兄与朋友张某合伙做燃油生意,由张某出资,郑兄经营,期间张某中途退出合伙,并把其经营期间投入资金作为借给郑兄的欠款,两人签下借款协议,且郑兄竟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的财产为债权作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郑兄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兄归还借款,郑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郑某起初并无法律经验,独自应诉,以致开庭结果不利,情急之下来到八骏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何界东律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案情后,决定为其接受委托,案件经历一审,最终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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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概述(为保护案件当事人信息,本案例不公开当事人名称、案号及审理法院)

张某与郑兄、被告肖某曾共同经营燃料油生意。2011年7月10日,张某(乙方)和被告肖某(甲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柴油项目,利润和亏损各承担50%等。2014年8月9日,张某和郑兄、肖某确认张某2014年7月9日至8月9日合计投入1511519元。2019年12月31日,张某和郑兄签订《承接债权债务明细表》,确认张某退出经营,投资款和利润560多万元由郑兄支付给张某,同时确定把该款转借款等。2020年1月1日,郑兄以借款人身份立下《借据》为定:因同张某合伙做生意,张某共投入5648477元,借给郑兄继续使用,借期暂定2年,月息1分等。2022年9月1日张某(甲方)和郑兄(乙方)就该5648477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乙方仍欠甲方725万元,借款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借款月利息1%,按月支付,甲方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将利息支付给乙方,延迟支付按复利计息。为确保张某资金安全,乙方与其亲兄弟郑某一致同意,以“溆浦县湘维蓝洋加油站”作为抵押等。

署名2022年9月1日的《抵押担保协议》约定:一、为保障张某的资金安全,本人(郑某,打印体)自愿同意以“溆浦县湘维蓝洋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作为2022年9月1日郑兄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包括此借款和利息以及违约责任(张某为实现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直到郑兄归还张某全部贷款和相应的利息、费用为止。二、抵押担保物为加油站的全部股权、全部资产有及对外加油站的100%股权是合法拥有的,并具有完全的处置权。三、本人保证,到签订此协议的2029年9月1日止,加油站无任何对外抵押和担保情况及无任何外债。四、签订协议后,本人在没有征得张某书面同意前,不再有将上述加油站再进行抵质押、担保、转让的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目前加油站已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从2021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本人承诺,从2023年起,保证将加油站每年对外出租所收的租金100万元全部用于代郑兄归还欠张某的借款。张某在债权人处签名,抵押担保人处有“郑某”三字及相应印章。

张某陈述《抵押担保协议》的抵押担保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郑某”字及相应印章不是面签,是郑兄找被告郑某签名、盖章后提供的。郑某认为该签名和印章均不是其的,并申请司法鉴定。2021年3月6日,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日期2022年9月1日的《抵押担保协议》上抵押担保人处的“郑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另查明,2023年1月10日,肖某以担保人身份立下《担保书》,约定:肖某将自己名下的磁材有限公司50万元的债权和电子贸易公司13/263份股权作为郑兄欠张某款的抵押担保。庭审中,张某确认《担保书》的抵押担保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2023年1月29和2月13日,郑兄两次签订《承诺书》,确认欠张某725万元及尽快偿还等。另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郑兄、被告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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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一审

庭审上,郑兄和其妻肖某并未出庭,郑某在未请律师的情况下独自应诉。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今被告郑兄、被告肖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肖某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2、判今被告郑某对上面款项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某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定以上三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申请执行、拍卖、变实以及抵押登记等费用。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郑某是多年朋友关系,双方经协商合伙经营。由被告郑兄负责进货和销售等一切对外事宜,原告负责记账和提供经营所需资金)。经过几年的正常经营,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郑兄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合伙经营,由被告郑兄独自继续经营,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郑兄承接。由于被告郑兄继续经营需流动资金,被告郑兄提出请原告将合伙期间投入的资金和双方合伙经营期应分得的利润给其继续经营使用,被告向原告写了借款借据。

因被告郑兄无力按时支付利息,所以每年被告郑兄欠付原告的利息只能转为下一年的借款本金,被告郑兄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为了确保原告的资金安全,被告肖某(被告郑兄妻子)提供了她名下的磁材有限公司50万债权和电子贸易公司13/263份股权,作为抵押物为被告郑兄欠原告款提供担保。被告郑某(被告郑兄亲弟)提供了他100%控股的加油站的经营权及所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为被告郑兄欠原告款清偿提供抵押担保,并签了抵押担保协议。

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郑兄一直未按协议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到目前为止被告郑兄仍没有将此笔款支付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肖某与被告郑兄是夫妻关系,在经营过程中共同参与经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肖某作为被告郑兄的配偶,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郑某同意以其100%控股的加油站作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应与被告郑兄、被告肖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我方当事人郑某当时并未请律师出庭,且对张某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担保协议上的签名并不是他自己所签,于是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是《抵押担保协议》上其的签名和印章都是伪造的,并非由其本人签名和盖章,其是收到法院传票不知晓《抵押担保协议》。二是原告主张财产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抵押物不明确、双方未协商一致都说明《抵押担保协议》不成立,其不需要承担责任。三是其对原告与被告郑兄的债权债务不知情,也与其无关,原告与被告郑兄强行要求其担保属违法,不应支持。

在郑某的主张下,针对他在担保协议上的签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可结果却是那签名确实是其本人字迹。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开庭后郑某找到我所何律师求助,何律师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审理法官,及时补交答辩意见。

在答辩中,何律师并不针对字迹作出辩解,由于该签有郑某姓的合同名是郑兄给予张某的,因此很难查明到底郑某有没有基于信任在其兄长给予的文件上直接署名。所以,何律师另辟蹊径,从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入手,针对担保合同并未进行登记提出了效力异议;另提出郑某所作出的抵押担保为一般保证,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并成功被法官采纳。

法院认为:

关于尚欠本金问题,因被告郑兄无证据证明已性还《借款协议》中的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利率1%,逾期每月按复利计息,被告郑兄未偿还利息,该约定超出《借款协议》成立时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故利息按欠款本金725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接报价利率4倍,即年14.6%计算,从约定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肖某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案债务是被告郑兄、被告肖某经营燃料生意而产生,被告肖某知道该债务并同意担保,故本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肖某对此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郑某的连带责任问题,被告郑某和被告郑兄虽然是兄弟关系,但属不同民事主体,享有各自权利,承担各自义务,被告郑某仅是抵押担保人,约定的是以抵押财产承担责任,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郑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不管是股权、债权,还是加油站的房屋、设备、租金,均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或者交付占有,且相关设备没有名称、型号指述,也无相关的图片,无法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兄、肖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学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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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骏建议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当事人郑某在此案中并非借款人,而是作为其兄债务的担保人。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当中,债权人只能在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之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当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都得以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约定债务额的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

在本案当中,最关键的无疑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担保合同的性质是否为连带保证合同,另一个便是担保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郑某与张某签下的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性质,所以该合同应为一般保证合同,在张某就债务人郑兄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前,郑某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关于第二个问题,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标的为郑某名下的加油站,但是由于加油站属于不动产,因此在该加油站上设立抵押物权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登记设立后方能生效。

综上,张某在诉请郑兄履行债务并申请强制执行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该不动产抵押并没有设立合法有效的登记,因此该抵押合同未生效,不能对郑某产生约束力,何界东律师准确抓住这一焦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次的案件可见,最大的问题便是在于我们的当事人郑某由始至终都坚称自己并未签订涉案的担保协议,可是鉴定机构却鉴定出该签名为本人所签,导致郑某陷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因此,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审慎合同的内容,确定明白无误再签署,千万不要因为递交合同的人是熟悉的朋友或亲戚就掉以轻心。此外,郑某在一审开庭时没有委托律师,自己独立应诉,导致闭庭之后才感觉情况不妙,这个时候寻求律师帮助是非常紧急的,且多数情况下可能为时已晚,回天乏术。因此,及时请求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也尤为重要

八骏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实力雄厚,规模壮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有着专业的律师团队,擅于处理民商事、刑事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纠纷,八骏律师所一向致力于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遗余力采取法律手段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当遇到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八骏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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