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为工厂运货途中猝死,缘何被确认为与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

是莫一 八骏法谈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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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尤其是单纯提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案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段极短(有时甚至只有数日),或者对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存在分歧的等话,举证就尤为困难。

八骏案例: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矿粉厂因与马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委托方: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矿粉厂
承办律师:欧颂波律师
承办结果:胜诉

01


案情概述

人物关系

李某:驾驶货车途中猝死

马某:李某之妻

某矿粉厂(我方当事人):个体工商

潘父:矿粉厂经营者

潘子:潘父之子,另外经营某运输队

廖某:潘子与廖某合伙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私下从事运输,没有成立相关公司,有帮某矿粉厂及其他地方拉货。



某矿粉厂是以经营者潘父名义于2004年3月11日注册登记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陶瓷原料加工、销售的个体经济组织。

马某丈夫李某2018年4月7日入职某矿粉厂处,职务是司机,每天早上6点开工,白天运输货物,没有固定下班时间,运输好货物就可以下班了,每天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没有入职登记表、合同、体检、工资单、工牌、工作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是现金发放,领取时有签名。某矿粉厂处有出车车辆的派单记录、出车记录,李某的工资是根据单价计算出来的。



2018年李某驾驶车主为潘子(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儿子)的货车为某矿粉厂运输货物途中,在车上猝死。
马某为此申请工伤认定,因某矿粉厂拒绝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马某遂向某仲裁委员会对某矿粉厂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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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仲裁庭裁决



马某出具的材料

“天利运输”车辆情况

车队有12人,该车队由廖某管理的,工资也是廖某发放。马某亲属李某死亡当天的报警、生前的工资、丧葬费等均由廖某支付。

而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亲属李某生前要听从廖某的工作安排。

廖某所写的《证明》内容显示马某亲属李某上日班,自2018年4月8日—4月10日驾驶某货车,2018年4月11日—5月12日驾驶某货车。马某亲属李某生前工资由廖某核算、发放。
李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出警情况说明》“……经了解,死者李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源潭镇西源街公园路右五巷x号xxx房人,生前受聘于某私人老板,工作是驾驶货货车帮其运载货物,当日途经源潭红绿灯在等车时在车上突然死亡。经分局刑警大队法医体表检查,体表无外伤,暂时排除他杀。……”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交通运输查询结果车牌号为粤R×××××普通货运车辆(当事车辆),业户名称为潘子,属重型货车


马某主张:当事货运车是廖某潘子合股记在潘子名下的。

某矿粉厂主张:潘子是其儿子,且在某矿粉厂处工作。潘子廖某合伙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私下从事运输,没有成立相关公司,有帮某矿粉厂及其他地方拉货,有时货运车辆会停放在某矿粉厂处。

2018年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马某与某矿粉厂之间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



某矿粉厂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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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承认及审查某矿粉厂提供的证据,某矿粉厂设有新场、旧场、球磨、内勤等部门,各部门均有专门管理人员,某矿粉厂明确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
当事货车车主潘子是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儿子,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承认潘子与廖某是合伙关系,当事货车经常为某矿粉厂企业运输货物。在某矿粉厂提供的工人工资签收表上,有“潘子”签收工资的记录。



一 审 法 院 

二 审 法 院 
某矿粉厂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有若干生产部门、有企业规章制度、有管理组织和人员,符合个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依法具有用人单位用工的主体资格。

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与车主潘子系父子关系,潘子有某矿粉厂企业签领工资的事实,潘子作为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的家庭成员,属于某矿粉厂个体经济企业中的成员,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货车虽然登记车主为潘子名下,某矿粉厂经营者潘父虽然称潘子独立经营运输、自负盈亏;
但当事货车有作用于某矿粉厂运输货物的事实,且潘子名下没有独立经营运输的工商登记,因此,当事货车属于某矿粉厂支配用于生产的资料,一审法院予认定。
首先,李某在生前既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且被上诉人至今亦未能提供李某生前的入职登记表、工牌、工作服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从被上诉人自身的陈述可知,李某在事发前是受案外人潘子、廖某雇请,并受其管理和指派工作,李某的劳动报酬亦是由潘子、廖某予以发放。
马某的丈夫李某受潘子等人领导和指派,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从事运输生产,且在2018年5月13日驾驶的车辆为当事货车,所运输的货物属于某矿粉厂,因此,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矿粉厂生产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其次,李某在事发时所驾驶的涉案车辆虽然属潘子所有,潘子与上诉人的经营者潘父为父子关系,及潘子在事发时亦在上诉人处领取工资。


但从上诉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可知,上诉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而潘子在上诉人处所领取的亦仅为工资,并非分红款或利润,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属上诉人的生产资料,潘子为上诉人的经营者之一;

更无法据此认定李某是由上诉人雇请,并受上诉人管理和指派工作。

李某是为某矿粉厂从事生产劳动,李某与某矿粉厂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应予认定。

某矿粉厂以李某所驾驶当事货车不是登记在其企业名下,没有其企业对李某用工及直接支付报酬的凭据为由,否认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从涉案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看,上述证据虽然是由上诉人单方制作,但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亦较为完备,特别是涉案的工资表,该表上除了有上诉人的盖章予以确认外,还有其他劳动者的签名确认,故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并没有对李某进行考勤和发放工资的事实。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应先需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积极事实,而非由用人单位负有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消极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矿粉厂与马某丈夫李某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矿粉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受理费5元,由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矿粉厂负担。
 
综上,被上诉人的主张与其自身陈述存在部分矛盾,且其现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其对需待证的事实尚未完成举证责任,故本院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无法确认李某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李某与案外人潘子、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可另寻途径主张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民事;确认某矿粉厂与李某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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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骏辩护

应该说,这是八骏律所打的一个很成功的案例。在一审败诉后,八骏律师上诉时提出了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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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子、廖某雇请李某驾驶货运车为上诉人运货,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货运合同关系,该货运车是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的工具,并非上诉人支配的生产资料。

2、李某是由潘子、廖某雇请的司机,动报酬是由潘子、廖某支付,其工作亦是服从潘子、廖某的管理和安排,根本不受上诉人的劳动规章制度约束,也没有从上诉人处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其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为了完成潘子、廖某指派的承运任务,故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潘子虽是上诉人经营者的儿子并在上诉人处领取工资,但其并不是上诉人的个体经济企业成员,其与上诉人之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因此,李某向潘子、廖某提供劳动,并不等同向上诉人提供劳动。换言之,李某与潘子、廖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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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审判决内容可以看出,欧律师的观点大多都被采纳了。
在二审法院判决中,提醒到“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应先需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积极事实,而非由用人单位负有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消极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
这其中,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情形。
而根据笔者查阅资料,与本案相关的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如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号文根据现实状况,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做了合理规定,这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有对应之处;八骏律师在也是据此规定提出上诉,而二审判决也是遵从该规定对劳动关系的确认的指引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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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情形在现实中很常见,人们常倾向于认为"子承父业“,潘子既是矿粉厂经营者儿子,那么为潘子打工则是为矿粉厂打工,然而法律将生活规则都落到了纸面上,无论从事哪一份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保留自己上班、考勤的痕迹,这将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我们为逝去的生命感到惋惜,我们也为留在世间独自思念的妻儿感到痛惜,然而法律规定需得遵守,否则将沦为空纸。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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