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天降铁球砸死女婴,缘何整栋楼赔钱?

01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



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坠落处整栋住户的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2020年8月24日,该案终于宣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加害人,除家中经调查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补偿人民币3000元。



八骏观点


过去科技不发达,遇到这种不幸的事,难以找到始作俑者,用“连坐”的方式来分担损,属于迫不得已。到了经济、科技发达的今天,监控的普及能够很大程度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物业有义务通过安装监控等来确定侵权人,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的,物业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民法典》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回到本案,因为是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法不能适用《民法典》。而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需要全体住户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本案由于无法找到侵权人,除了经调查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均被判决承担3000元的补偿责任。

有住户可能觉得不公平,毕竟不是他们往楼下扔铁球,凭什么让他们承担责任?但是试想一下,婴儿车里的小女孩是无辜的,她被从天而降的铁球砸死,因为无法找到加害人,而判决驳回小女孩的所有诉讼请求也显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原文在此使用的措辞是“补偿”,而非“赔偿”。



补偿金额,一般不严格按照赔偿金额计算,法院有时会做一些自由裁量调减。
判决书上称,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




 
综上所述,这是一个折中、具有合理性的方案,给受害人一定的金钱抚慰,也没让补偿方承担侵权人的责任,且每户需负担的金额并不高。
 
然而,这样的判决在实践中可执行性很低。比如著名的重庆烟灰缸案,除了在涉案居民楼办公的两家公司主动赔偿,其他住户均未主动赔偿。
所以,遂宁这个案件判决之后,估计执行也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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